(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 (五)、企业章程。 (六)、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八)、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本行业有关证件。 (十)、环保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其中有关证件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必须同时提交原件,经查验无误后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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